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Hai nan Real Estate Valures Association,缩写为HNREVA。
第二条 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的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社会团体。会员由海南省内具有土地估价资质、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个人及其它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程,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进行为交流;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实施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二、承担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全省范围内执业注册以及向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推荐全国范围内执业注册。以中介机构执业登记、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的方式实行市场准入,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三、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提升行业地位,保障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的权利,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
四、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土地估价专业技术指南,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向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五、负责实施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工作;
六、协同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人员执业质量的监测检查,并按程序对违反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七、成立海南省土地估价专家库,为土地估价技术问题提供专家支持.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和裁定;
八、建立土地估价师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九、编辑土地估价书刊、资料,提供土地估价信息;
十、加强与国际估价机构及国内各土地估价师协会的联系,并协同开展工作;
十一、接受其它属于行业自律事务及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九条 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经理事会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行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维护行业的声誉;
三、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并退还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并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付费的权力。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理事会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劝退或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员代表由在我省执业的会员单位按要求选派,会员代表必须是执业土地估价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各会员单位推选一位符合条件的土地估价师组成。协会专职秘书长为当然理事。如理事违反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由理事会对其进行罢免。会员单位重新推选人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撤销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撤消会员资格及惩处;
九、领导本协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决议内容应在协会的会员通讯刊物刊登公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能,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决议须向所有常务理事书面告知。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好;
二、在土地估价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民政部门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副会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要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专职人员。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可受托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理事会或委托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